法律

承租人可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可以。

  1、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