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合同和债务合同的区别

  债权合同和债务合同本质上没有区别,债权债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同样的一份合同,站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同的立场上,合同就有着不同的意义,并且债权债务往往是相对而言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互相负有义务并互享权利。

  债权有如下基本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物权与债权有如下区别:

  1、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3、物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

  4、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的兼容性则意味着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

  5、物权具有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