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如何索赔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想要知道房屋租赁合同如何提前解除,应该了解一下内容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法律条文】: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