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如何执行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动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动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