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看守所探视规定是什么

  1、《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2、《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