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起刑点是什么

  信用卡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给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或个人,用以提取现金和在特约商户进行购物、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在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展信用卡业务活动以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便时有发生。鉴于我国1979年

  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构成犯罪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一般以诈骗罪论处。不过,信用卡诈骗犯罪与普通的财产诈骗犯罪虽然都归属于诈骗犯罪的范畴,但与普通诈骗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无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的客体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第196条保留了这一犯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