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如何结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

  1、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