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楼房主体结构不合格

  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

  依据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对于这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由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这些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主体质量不合格的第三种情况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