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属于商品房不接房的正当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