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作了哪些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