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醉驾检察院不诉讼有案底吗

  1、醉酒驾驶可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会进入档案,就是留有案底。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的一种决定。

  2、不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的案件.应制作不决定书。

  3、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的案件.应制作不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