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肇事逃逸的特点有哪些

  交通肇事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

  ⑴交通肇事行为表现为作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通常表现为逃跑这种作为的形式,但本质是不作为。对不作为的行为定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二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对于交通肇事的行为人,我国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了其特定的作为义务,所以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的,应当作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处以刑罚。

  ⑵顾名思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肇事行为虽然在先,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却并不必然发生在逃逸行为之前,尤其是死亡结果。因为被害人死亡通常有个从受伤到死亡的过程,而且有时这个过程所经历的时间还会很长,不少情况下,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在逃逸之后才发生的。当然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一种是没有因果关系,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范畴。

  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基础。这在《高院解释》中也有体现,在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八种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种规定能避免将仅有逃逸行为的轻微交通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将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所规定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情形包括在内,因为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而在此情形中,逃逸行为已经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所以就不能重复评价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了。

  交通肇事逃逸的特点介绍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