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哪些内容无效

  一、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哪些内容无效

  1、《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无效的内容有:限制再婚、限制探望子女等。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处理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即使进行公证,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有一方不按照约定执行时,另一方应当起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2、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3、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4、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5、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