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情况下招标可以作废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