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的三个判决方式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判决有以下类型: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