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诉讼程序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1)管辖违法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违反《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2)审判组织成立违法的情形。该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3)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该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情形。

  (4)审判期间违法情形。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程序违法情形。

  (5)送达的违法情形。法院不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剥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上诉权的情形。

  (6)调解的违法情形。该情形主要包含: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损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调解等情形。

  (7)审判程序违法情形。审判程序由于涉及的程序多且复杂,也是审判活动违法的多发地带,该程序的违法情形包括:应当受案不受案、不应受案而受案;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允许当事人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吞或则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支付令违法的等多种违法情形。

  (8)执行阶段违法情形。该阶段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者执行实施行为违法的。如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其他职务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

  (9)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该违法行为可能出现在审判活动的始终,也是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对司法公正权威性损害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