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哪些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

  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