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是否必须由全体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所谓“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全体当事人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为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例如:某小区20名业主拖欠物业费未缴纳,物业公司将他们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20名业主可以推选2至5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