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