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