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会议具体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