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况下应该适用裁定

  1、应该适用裁定的情况为法院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

  9、《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