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有没有强制执行权

  1、《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从这一条看来,行政复议至多是“责令”,并无强制执行权。

  2、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拖延履行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好像与第三十二条矛盾,但可以证明,行政复议机关是有强制执行权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