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量刑是什么

  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量刑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实施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上是故意。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这里的“提供”不应作日常生活语言意义上的狭窄理解,不仅包括面向某个单个的个人或者团体而进行的点对点的提供,也可以包括借助互联网进行广泛的传播。同时本罪中的提供行为往往具有某种惯常性,即以此为业或者作为重要的生活乐趣,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行为。这里的专门程序或者工具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创制的,也可以是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获得的。或者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这本来是一种帮助犯的行为,立法者将其单独成罪,体现了对这种源头性计算机犯罪的重点打击意图。另外需要注意,本罪成立也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是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