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普通的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贷款公司等法律授权的贷款主体。

  2、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超过限定利率标准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是私人主体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即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这里的资金融通行为,国家对资金的提供没有强制性限制,由双方当事人任意选择。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规定)、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