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责令改正”与,“警告”有什么区别

  1、“警告”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书面作出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讲,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针对违法行为本身,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其次,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如规定当事人要先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