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家暴如何离婚取证

  一、当事人在遭受家暴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暴的存在:

  第一、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收集当时寻求帮助或者调解的证据。

  第二、向公安机关请求出具相关家暴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出警的记录、告诫书以及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书。

  第三、收集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费的发票等。如果在家暴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费票据等。此外,将当时摄影的伤情照片交给法官。

  第四、收集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录像等,并保留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