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1、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2年、建筑面积达30%以上;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3年。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