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个时间做伤残鉴定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个时间做伤残鉴定

  1、交通事故发生后做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并且伤残鉴定应当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的得出鉴定结论。

  2、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百分之百)到十级(人体致残率百分之十),每级致残率相差百分之十。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二、工伤事故之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1、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应该在病情稳定之后做。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