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无效收养权的条件

  一、解除无效收养权的条件

  解除无效收养权的条件如下: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小编提醒您,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