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院什么情况下出具死亡证明

  一、医院什么情况下出具死亡证明

  患者在医院内、来院途中(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正常死亡的,在医院内开具死亡证明。

  需提供: 

  (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死者关系;

  (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登记户籍的婴儿和无名尸不需要提供);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证》。 

  非医院内(包含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除外已有出诊医生到现场)正常死亡的,在居(村)委会开具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事实证明,当地卫生院办理死亡证明(推断)书。

   1、居(村)委证明原件;

   2、死者生前有效病历、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代办的家属(或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作出非重复开具《死亡证》说明。 

  二、死亡证明的填写说明

  甲、本证明应于死亡发生后即由医院(诊所)之医师或由行政、司法等机关之相验人员依式填列。

  乙、如属行政或司法相验者栏以下之证明改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

  丙、填写数字请一律以中文大写为之,以符规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丁、填写时请注意各栏间之关系。

  戊、本证明书之各栏填写方式如下:

  (一)栏填写死亡者之姓名。

  (二)栏填写死亡者之性别,如为男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三)栏填写死亡者之国民身分证之统一号码。

  (四)栏填记死亡者之户籍所在地之详细地址。

  (五)栏填记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并就两栏计算出满若干岁填于最后()内。

  (六)栏填记死亡者之死亡详细时间。

  (七)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详细地点及在何场所死亡,如为医院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八)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种类,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九)栏填记死亡者之详细工作情形栏填写在何处(如某机关、学校、公司行号、工厂、田园、林地…等名称)并填出办理何种行业(如税务、卫生、行政、买卖商品、种植稻麦制造机械…等)填写何种工作及职务(如业务经理、科长、打字员、会计员、售货员、打铁工、纺织机械操作工…等)之详细名称。

  (十)栏填记死亡者之婚姻状况,如为未婚者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十一)请参阅1975年审订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表所订详细分类表(医师用)填列死亡原因。并请注意病因发生之先后关系及发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间如伤害致死者请填写其引起伤害之外因。

  己、本证明书填具者请填具证书字号及医院(诊所)名称及开业执照字号等。

  庚、本证明书之注号栏由卫生单位人员依据死因统计作业手册之规定填写。

  注意事项:请携此证明于死亡事件发生或确定后三十日内到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登记。

  三、死亡证明的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4、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