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川财税[2000]28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后下发各地执行。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