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哪些

  一、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哪些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2、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三、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期间是不一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小编提醒您,如果有下列情况的,则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