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二)统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三)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原因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之间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而发生责任竞合的原因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具体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违反了法定的强行性义务。最典型的就是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的,依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则其行为又为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前者的典型案例如仓储或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或者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非法侵占、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后者的典型案例如供电部门违约中止供电或建设施工单位不按约定施工而致建筑物倒塌,从而造成相对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受损害的。

  (3)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诉讼请求,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运用范围。

  三、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