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取得

  [案情]

  1996年5月,秦某、戴某、杨某、李某分别出资11.2万、28万、21万、10万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工商登记。即通过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离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维护。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黄某并不能基于继承这一事实法律行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话,黄某取得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反之,黄某只能把股份作价予以继承,股份由不同意的股东认购。

  侯敬华张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