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空白存单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案情简介?

  1996年10月,S省某储户在G省某银行存款数百万元,G省某银行向储户出具了定期存单。此后该储户的上级主管单位向G省某银行核实该储户的存款情况时,该银行出具了《存款承诺书》,称存款关系属实,并保证到期还本付息。1年定期届满后银行却拒付,储户遂根据管辖约定诉诸S省某市中级法院。审理中,某银行承认储户所持定期存单和《存款承诺书》确系该行出具,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某银行应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由于银行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储户申请S省某市中级保证。其后果,是储户在存款时,将不得不注意由银行出具的存单是否已被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在存款到期前的存款期间,还需时刻关注银行是否正申请对自己持有的存单公示催告。这不仅使储户存款没有现实操作性,而且损害公示催告程序所保护的交易安全和银行信用,违背了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

  最后,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可见法律已为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存单设定了有效的救济渠道,因而不得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第1款关于执行案件“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规定,S、G两省法院协商未果,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范围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本案G省某银行申请公示催告的存单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范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且该存单系空白存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的受理范围。G省某基层法院受理某银行关于宣告空白存单无效的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撤销G省某基层法院的本案判决,驳回某银行的公示催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