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声明价值运输?

  声明价值运输是指在航空运输中实行的一种运输责任制度,在航空运输界相当普遍,它指的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这批货物的价值,并按声明的价值交付比较高的运输费用,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运输责任就超过其责任限额。声明价值的主要优势在于简化手续,因为托运人在填写货运单的同时,可以办理好声明价值。如果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受损,承运人按实际价值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声明价值额。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航空公司运输中的声明价值办理基本上是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我国新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由承运人来决定此种限额,规定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承运人对超过其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可以规定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

  声明价值是为了补偿托运人因限额赔偿不足而确定的一种赔偿制度,其实质是为了提高承运人承担的责任而特别作出。一般说来,这样做需要在货运单上填入作特别价值声明的货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应支付较高的运费,以便其货物受到特别的保护。航空运输中,声明价值与一般性的货物的不同之处值得注意:

  1、运费不同,一般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支付运输费用,声明价值货物根据声明价值交付声明价值费用。显而易见,后者要支付较高的运输费用。

  2、赔偿的责任范围不一样,一般货物受损,如果是因为承运人的过失或过错,对货物的损坏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而声明价值的货物,则在声明价值之内,由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超过声明价值部分,承运人不予赔偿。

  在声明价值中,托运人要根据声明价值额的高低支付比一般运输高的费用,多出部分费用类似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用。一旦货物受损,承运人又要在声明价值额内对损失进行赔偿,同保险理赔很相似。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航空运输的声明价值同保险是不同的。利用声明价值进行的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发生是运输合同关系;货物运输保险则包含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的法律关系及托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声明价值运输与货物保险运输有三点明显的不同之处:

  1、前者依据的是航空运输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的运价规章等,而货物保险运输依据是保险法规以及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2、声明价值的责任基础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过错造成货物发生损害,而保险的责任基础是特定的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导致的损失,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

  3、声明价值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一般的责任限额的不足而使托运的损失减少的一种补偿制度。保险则是一种经济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救济问题而建立共同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前者属于运输责任范畴,后者则是一种社会集体救济补偿的方式。

  但是,办理因承运人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声明价值货物赔偿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实际货物价值超过声明价值。在国外的一些诉讼中,托运人常常诉称,他们遭受的损失超过声明价值的范围,因此,要求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对损害作出赔偿。这种要求常常被法院否决,因为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的价值来确定运费而且他的责任同由此而确定的风险和职责应有一种合理的关系。现在的国际航空货运单的价值一项有两栏,一栏为声明价值,另一栏为报关价值(此价值即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对某些贵重物品已无法用有限的声明价值来补偿,因此需要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

  2、声明价值赔偿只适用于承运人的疏忽或一般过失所造成货损的赔偿。这一点同限额赔偿没什么两样,但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应当对货物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因为声明价值同一般的责任限额一样,同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基于这样的特性,国外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不允许承运人在有故意不良行为的情况下,利用声明价值来限制自己的责任。

  1929年的华沙公约第25规定,承运人不能利用公约规定来解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声明价值并不直接属于这条规定,但它的存在及其制度却是依照责任限额的原理建立的,就声明价值来说,也属于责任限额的一种:只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扩大了而已。但是,声明价值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完全依赖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一方当事人如有故意不良行为,由于公共秩序原因,是不能依赖合同限额的。因此,声明价值属于合同的责任限额,如果承运人有故意不良行为,不能予以适用。

  3、声明价值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的赔偿。在声明价值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因自己的过失或过错而给托运人的赔偿必须限制在声明价值额内,而声明价值额一般由托运人自己确定,其变化幅度应限制在一般责任限额之上声明价值额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