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

  制宪权形式的环节就是起草、提出草案。起草草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工作量极大的工作,它需要那些具备高智商强专业能力的人去进行。有时单纯靠制宪机关是不行的。所以,起草草案并非是仅能由制宪机关去完成的工作。一些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制宪机关提交草案。有的学者据此提出:制宪权一次行使终结应该在国家颁布了制宪机关制定的宪法的时候。的确,变更草案然后再次提出是在行使制宪权,但是这次活动是制宪权的新一轮的行使而非上一次的饿延续,故应当认为当草案一经提出待批,制宪权的一轮行使过程就终结。

  一、宪法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

  即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

  2、部分修改

  即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不变的同时,对宪法有关条款加以变动。

  二、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一)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

  1、历史演变

  (1)1954年宪法:

  ①规定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规定了宪法的修改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

  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2、现行修改制度

  (1)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3)通过要求: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4)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公布而非国家主席;

  (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

  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