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的程序: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5)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3、非公开募集基金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