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过程中,因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赔偿实行以下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及时、合理、依法赔偿原则。税务行政赔偿时效要尽量缩短、程序要尽量简单;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条件及计算方法应当合理、合法。

  调解原则。税务行政赔偿案作和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采用调解原则。

  财政列支赔偿费用原则。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费用应由各级财政列支。同时,为了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税务机关的责任感,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滞纳金的;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以及因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等,致使损害发生的,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一,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经营地点、经济类型、纳税人识别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事实经过;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理由、根据等。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于符合赔偿请求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对于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提交证据材料不足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否则,视同未提出申请;被申请机关不是法定义务赔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赔偿。

  第三,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计算

  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的,应当返还已征收税款和滞纳金。

  对于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口退税应予退税而未予退税的行为,除应予退税外。

  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的,返还罚款和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对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付赔偿。

  对于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六)税务行政赔偿的复议和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再一次审议,受理申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赔偿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实行一级复议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或驳回申请人申请,或决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或赔偿金额。不服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赔偿诉讼的提起方式,可以以单独方式提出,也可以以附带方式提出,即在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诉讼的审理,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它可以适用调解方式。并且,在举证方面也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实行合理分担原则:对于有关损害事实的举证,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行使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分别情况处理。对于单独提起诉讼,原告应负责举证;对于附带提起诉讼,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则应由原告承担。但是,在混合原因或共同原因的情况下,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没有关系。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判决被告如数承担赔偿责任。经过税务机关处理过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受行政处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