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内容

  综合评估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评标”一章中载明。评标的原则简单的只有八个字: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综合评估法评审内容

  1、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2、初步评审

  即“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在详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1)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2)将投标偏差区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他递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将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作废标处理。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且不再参与后续的任何评审。

  (4)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处理。

  (5)“拦标价”或“最高限价”的评审设置“拦标价”或“最高限价”的项目,初步评审时,超过“拦标价”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被招标人拒绝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报价或废标,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进行后续评审。

  3、详细评审

  因为工程项目的不同,详细评审的内容也不同,其实评标细则就是详细评审的评标标准。所以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细则就是将各个需参加评审的内容分项,视在一百分(或权重)中所占用的比重分割开来,使其换算成为量值,最终将其各项分值相加并排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对于评标细则的编制,各个工程项目特点不同,参加评审的分项就不同,又因为业主对工程的期望值不同,而各单项的分值就又不相同。所以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千篇一律的使用同一个评标标准去对待每一个工程。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只载明各分项的大体分值,如:报价××分、施工组织设计××分、工期××分、质量××分、业绩与信誉××分,而不载明明细分值,也就是大家习惯上称为“打大分”。这样不能算做评标标准,它不清楚,随意性太大,评标时容易产生问题(例如同一投标企业几个评委打出最低和最高分),定标后容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投诉,无法解释清楚)。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将其分项内容细化,也就是大家习惯上称的“打小分”。这样才比较明朗,一目了然,将来不会产生误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详细评审通常分两部分进行,一个是技术和商务部分,一个是报价部分。可以由一组评标委员会评审,如果为大型复杂工程也可以分成两组评审。而习惯上所称的“暗标”评审,其中商务部分又要单独分出合并在“技术部分”里,这就必须由两组评标委员会分开评审了。

  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但低于成本的除外),在全面评审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及完整性、技术标、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业绩等投标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评判投标人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的施工重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解决方案、管理难点把握的准确程度、技术措施采用的恰当和适用程度、管理资源投人的合理及充分程度等,从而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条件,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和企业业绩、实力等因素的评审结果综合在一起,采用量化评分的方法,形成对不同投标文件质量的优劣比较。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质量及工期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