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示范法》示范效果

  一、《示范法》示范效果

  例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第7条对电子证据的效力作了完整规定:

  (1)不得仅仅因为一项记录或签名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或执行力;

  (2)不得仅仅因为一项合同在其订立过程中使用电子记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或执行力;

  (3)如果法律要求一项记录须采用书面形式,电子记录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4)如果法律要求签名,电子签名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1998年的《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同样也采纳了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同时以数据电文的可靠性来认定电子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该法对可靠的电子记录、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作了规定,并规定依据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记录应当被视为可靠的电子记录。总之,电子记录或数据电文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得到普遍的认可,只是对于这种证据的效力的立法规范和理论认识还不尽一致。

  但是,联合国示范法只是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而不是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不是国际公约或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将联合国的原则贯彻到各国法律,需要各国根据各国具体情况尤其是法律体系要求,确立相应的规则。限于资料,下面只介绍英美法国家的一些立法探索。

  二、《示范法》示范效果的操作方法

  1.现场示范法让病儿在现实环境中,观看其他儿童如何与狗玩耍、相处。据报道,该法有效率达50%~67%。

  2.参与模仿法让病儿观摩示范儿童与狗玩耍,还让他在指导下逐步参与此种活动。有效率高达80%~92%。

  3.电影、电视或录像示范法让病儿观看示范者与狗相处的有关电影、电视或录像,使之逐渐模仿示范者的行为举止,消除对狗的恐惧。有效率为20%~30%。在运用示范法时,尤其应当根据病儿的能力来确定目标行为。示范过程中,病儿若能集中注意力,可以增加示范行为的呈现时间,让他有较多的时间观看示范行为。在模仿行为产生之后,立即记录其进步情况,确保强化效果。

  三、示范效果的要求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榜样的教育作用,宜遵循以下要求。

  ①榜样必须真实可信。任何榜样都是社会集体中的成员,不可能尽善尽美。班主任在宣传榜样的事迹时,不能人为地夸大、拔高、提供一些不食人间烟火、没有七情六欲的“高”、“大”、“全”式的人物形象,要客观地、全面地展示其全部的成长过程,要如实地反映其真正具有的高尚的思想品德。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客观地树立起为中学生心悦诚服的榜样,也不会使中学生感到高不可攀。

  ②要帮助中学生缩短角色距离。班主任要善于找到榜样和中学生之间沟通点的联结点。要引导中学生学习榜样的根本精神,而不是单纯从形式上模仿其具体言行,把学习榜样与中学生日常生活联系起来并转化为实际行动。除此之外,为了缩短中学生与榜样之间的心理距离,还要尽可能在中学生身边寻找学习的榜样。学习榜样贵在启发自觉,决不能依赖行政手段强制执行。

  ③要促使榜样成为中学生自律的力量。榜样不能只是作为一种凌驾于常人之上的、外在的力量来规范人、约束人,榜样也是生活在现实生活条件下的活生生的人,不能把榜样与中学生人为地隔离开来。因此,在学习榜样时,应着眼于把榜样从一种他律的力量转化为中学生自律的力量,从外在的约束力转化为内在的动力。为此,一方面,班主任要善于激起中学生对榜样的敬慕之情,只有使他们在心灵深处对所学习的榜样产生惊叹、爱慕、敬佩之情,才能使外在的学习榜样转化为中学生心目中的榜样;另一方面,班主任要经常组织中学生讨论,通过讨论、议论和评价,才能帮助中学生深刻把握榜样的思想言行及其社会意义和价值,才能加深他们对榜样的认识理解,从中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