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公证机构可以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委托、赠与及遗嘱的设立、变更或者撤消;

  财产分割、转让或者放弃财产权、继承权的声明;

  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拒绝付款、承兑,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

  拍卖、招标、投标、开奖、评奖;

  债务的担保;

  债权的追索或者债务的承认;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亲子认领;

  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二、公证机构可以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者文书:

  继承权的享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出生、生存、死亡、学历、经历、亲属、居住、婚姻、刑事处分等状况;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状况和财产的清点、评估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不可抗力事件;

  保险财产的估价或者保险损失的确定;

  匿名作品的作者身份;

  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作成日期;

  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三、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

  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

  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

  股票和其他记名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失;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四、对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五、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货币、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者替代物、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

  六、公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

  七、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公证相关的以下法律事务:

  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代写法律文书;

  法律咨询;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或者调解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