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担保应该具体什么条件?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执行担保的审查和处理:

  1、被执行人向正在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其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作抵押担保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由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写明担保执行的财产数额和保证期限,以及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的责任。

  2、对执行担保应审查的范围:

  第一,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被执行标的价值;

  第三,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第三人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和代为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和因暂缓执行给申请人带来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能力。国家机关和没有代偿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担保人。

  第四,担保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是否明确。

  第五,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必须明确表示赋予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及其财产的直接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