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3、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二、垄断协议的特征

  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三、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协议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1、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2、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5、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6、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