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1、承办人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取缔。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对承办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现场经理处以罚款;

  3、承办人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转让承办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承办人出售门票或者出具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的,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承办人或者场所经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不得在2年内申请举办类似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治安管理人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国家规定,制造、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