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犯罪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如下: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是复合客体,包括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秩序。

  (2)、行为实施场所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场所,而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即,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行为必须与公共秩序直接相关。因此,在私人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行为。

  (3)、入罪门槛不同。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更高,须致人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更低,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即使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也构成犯罪。

  (4)、法定刑不同。故意伤害罪的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刑是死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怎么认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