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三、诈骗罪的量刑情节是什么?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实施三次以上诈骗犯罪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可减少基准刑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