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哪些

  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违法行使职权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工作人员所在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可以请求国家行政赔偿的情况:

  1、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