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签署工程分包合同需要遵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单位在与发包方签署承包合同的时候,可以就分包事项进行协商,对于在承包合同之中对分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后期承包方若是想要将工程分包出去,先要获得发包方的同意,再者需要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若是承包方违法分包,发包方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通过作出的分析可以知道,建设工程是不能层层分包的,而总承包方分包工程后,分包方再将工程分包的,是属于层层分包的情形,所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认定无效。